妻下落不明起诉离婚 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2012-12-18作者:未知来源:六安新闻网
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近日开庭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倪某某诉称,2005年底,原告通过同村王某某的女友(一外地女子)介绍,与被告李某某在家中相识,见面后彼此感觉很好,就商议了结婚事宜。后于2006年到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农村举办了结婚仪式。2006年4月,在双方婚后同居未到一个月的情况下,被告李某某称要去湖北英山县买衣服,从此下落不明,至今音讯全无,现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法院依法向被告李某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也依法向原告倪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12月14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审理当日,原告倪某某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是由其父亲到庭希望能代为参加诉讼,但没有相关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父亲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不能代为参加诉讼,视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