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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房产难题仍困扰法律界
2012-10-22作者:未知来源:早报

  ■ 新婚姻法实施一年

  ■ 沪上法官、法学教授及120多名律师研讨新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去年8月13日实施以来已经一年多,上海市律协昨日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实践中的问题展开专项研讨,资深法官、婚姻家庭法教授以及120余名律师各抒己见,房产房贷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依旧是法律界分歧最大的问题。

  父母帮还房贷该归谁

  2003年,姚某与女子瞿某结婚。2009年9月起两人分居。起诉离婚后,丈夫姚某婚前以60万元买下的房产成为纠纷的焦点。

  这套市价为350万元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姚某名下,婚后共计偿还房贷本金、利息36.5万余元。其中姚某母亲曾在2004年将20万元划入儿子用于偿还房贷的账户,这20万元引发了两人之间的争议。

  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研讨会上,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付忠文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房产权归姚某所有,因为姚某系该房抵押贷款的主贷人,放贷银行理所当然每月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

  但姚某未举证证明其母在划款时的意图是对其一方的赠与,故法院认定该钱款系姚某之母对双方的赠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然而在付忠文看来,一方婚前债务,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及延续而发生改变;父母为子女归还婚前债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何方时,一般应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案中,房产为姚某婚前购买,所欠贷款当然为婚前债务,姚某父母出资为姚某归还婚前债务,应当视为对姚某的单方赠与。

  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会长吴卫义称,严格从司法解释(二)、(三)上理解,法院判决没问题,婚后父母帮还贷款的确不能适用。但付忠文的观点也有道理,“为什么会有两种观点出现,大家对于解释(三)条款广义、狭义的理解不同而已。”

  房产增值如何分割

  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婚后还贷增值的部分如何计算?要不要把利息算进去?判决给予补偿有什么依据?房价下跌的话,又如何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庭长吴薇法官提出,还贷增值的计算方法只是确定补偿的一个基础,还要考虑婚姻的长短、照顾子女、保护妇女权益等综合因素,在计算方法各有利弊的情况下,合情合理进行适当调整,“这方面的确还有一些争议,最好高院日后能明确下来。”

  付忠文同样提到上述问题。他说,夫妻婚后还款及所对应房屋增值价值总和,最好以婚后所还本金占最初购房时房屋总价(购房价格加上税费)的比例进行计算,这样才比较公平。

  若有一天,房产出现贬值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是,若出现跌价,夫妻应共同承担,但若女方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照顾的情形,可根据该情况多分财产以求平衡。

  此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作者均为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官。

  而付忠文则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若非产权人一方并无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照顾的法定情形或酌定情形,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跌价损失。

  “解释(三)出台后,很多客户打电话给我们咨询是否可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比如产权人为防止房屋增值被分割,哄骗配偶借房居住,将房屋租金用于还贷,且将房屋出租和管理事宜委托给专业地方或父母去做,这样产权人婚后还贷的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付忠文建议,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而非一刀切的模式。

  夫妻间赠与能否撤销

  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条款也存在分歧。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允许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婚姻法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撤销问题,最大的争议是夫妻房产的赠与是什么性质,是单纯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

  “判断是单纯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存难度,通常夫妻之间很少写赠与合同。我觉得到底哪些情况是可撤销的,最好还是要做些梳理。”吴薇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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