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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一女子上诉离婚缺席法庭被撤诉
2012-10-12作者:未知来源:解放日报

  今年6月4日,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向颍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立案受理后,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因原告开庭时没有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郝某某和张某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5月已生育非婚女儿。郝某某认为婚后张某不尽家庭抚养义务,将时间都放在了赌博上,且多次替其偿还赌债,张某却屡教不改。郝某某认为和张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共同生活的必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郝某某因在外地打工,开庭时没有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送达后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据了解,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其产生的后果视同撤诉,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做出按撤诉处理裁定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因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身份关系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到庭有利于法院查明案情。因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出庭参加诉讼,确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记者 杨飏 通讯员 李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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