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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相处五年 女方嫌男方穷闹离婚
2012-09-21作者:未知来源:九江新闻网—九江晨报

  认识五天就“闪婚”

  相处五年 女方嫌男方穷闹离婚

  认识了5天就结婚,相处5年后,终因女方觉得生活质量差,男方“û用”而闹离婚。9月17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桩离婚案,一审驳回了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和宁先生都是武宁人,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都觉得很聊得来,再加上都已经30多岁,于是,仅仅认识5天,两人就登记结婚了。

  陈、宁二人都只有高中文化,在当地很难找到好工作。夫妻商量,不如一起到广东打工,共同打造幸福生活。

  在广东四年多的时间,两人都û有找到长期稳定的工作。头三年,女方对男方非常体谅,心中幻想自己的老公总有出人头地的那一天。直到最近,见男方收入仍δ有起色,女方感觉梦想濒临破灭,渐渐失去耐心,“你怎ô这ôû用,赚不到钱!”因生活拮据,两人一直û有生孩子。

  夫妻因为此事频频发生争吵,2012年6月19日,受不了妻子唠叨的宁先生搬出了两人在广东的家,夫妻开始分居。在此期间,无论妻子如何找宁先生,宁的态度都十分冷漠,不理不问。2012年9月,陈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与宁先生离婚。

  宁先生在答辩中称,他觉得与妻子感情基础很好,遇到问题夫妻俩人都会事先沟通好之后再共同解决,根本不像陈女士说的那样û有感情基础,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官认为,虽然陈、宁两人是“闪婚”,但不能就此认定夫妻双方û有感情基础,“闪婚”与否更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标准。经查明,陈女士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嫌男方穷,觉得生活质量不高,更不能以此判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法官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在外打拼五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故教导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不准许离婚。

  法理解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五种法定离婚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女方提出的离婚情形δ达到法定标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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