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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为抢房把妻儿告上法庭
2012-09-17作者:未知来源:齐鲁晚报

  老杜是聊城人,家在聊城,长期在河北工作。2010年,有人看中了老杜家的房子,妻子和儿子小杜同意卖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随即办理了过户手续。

  长期两地分居,老杜和妻子经常发生ì盾,婚姻也走到了尽头。老杜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时,老杜发现房子已经转让给别人,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妻儿δ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授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定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定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合同法》第4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老杜妻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购房人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且房屋转让价格合理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判定《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老杜诉讼请求。

  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本案中涉及到了“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法律专用术语,指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使该交易行为û有取得所有权人的许可,交易行为也合法有效。

  点评:毕竟曾在一起生活过,有什ô事不能坐下来好好说。感情û了,亲情不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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