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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 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2012-09-10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宁波网

  上周,本报为市民介绍了普通房产离婚时该如何析产。近日又有市民询问,像安置房、经适房、房改房这些较为特殊的房产,离婚时又该如何认定、分割?

  婚前房产,婚后被征用转化为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和优惠价两层因素。补偿款是由被征收房屋转化而来,应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而优惠价是对人的安置,这种补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另一方也属于被安置对象,因此该安置房包含了另一方的因素,这部分优惠价的折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调产安置时,因基于原拆除的房屋以及户籍登记人口两方面的因素进行安置,基于宅地上的房屋所获得的安置房应当归属原被拆房屋所有权人;对于ÿ个安置人口所享有的安置面积,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份额。

  不满5年的经适房

  经适房等优惠房,其购买、交易要受到诸多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的规范和约束,而且与个人收入、家庭居住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在实际析产中û有统一的解决方案。

  不过,一般会参考以下做法:

  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即便是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的经适房;一方婚前申购的经适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

  δ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的经适房,不能按原购买价或是周边市场价进行简单分割。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也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出资购买承租公有房屋并登记名下

  房改房的情况更为特殊,加之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此这套房改房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将以具体情况而定。

  记者从房管部门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对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取决于房改房申购时,记载的婚姻状况。

  如果记载有配偶名字,一般可视为共同财产。日后出售该房改房时,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析产约定或者析产判决确定的所有人,且原配偶的户口已迁出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交易时凭三证、户口本、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析产判决等资料以及其他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即可办理。

  如果房产证上为两人名字,则需先办理相应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于析产约定或者析产判决确定的所有人名下,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交易登记。

  另外,对尚δ取得所有权或者尚δ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进行协商解决,法院审理时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进行判决,而不能就此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的请求进行判决。宁波晚报  记者 张璟璟 实习生 王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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