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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
2012-08-17作者:未知来源:山东商报

  案情:乔先生和许女士于1986年结婚,婚后租住在乔先生单λ提供的公房中,均无其他住房。婚后,生育一女,家庭琐事及子女问题均由许女士一人承担,乔先生对家庭不管不顾。2009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甚至暴力相向,许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共同居住的公房进行处理。

  荣凯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办法。 现实中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6个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一方;⑤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⑥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⑦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⑧如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因此,本案中根据乔先生和许女士的情况,双方共同承租的公房由许女士承租,若乔先生住房有困难,可暂住但不应超过两年。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联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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