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离婚只因女方精神有问题?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δ破裂不予离婚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一对年轻人因网络而结成姻缘,然而婚后,男方却认定女方精神有问题,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男方离婚理由不充分,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男方: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据原告阿豪起诉,2008年年底,自己同妻子阿云在网上相识。2009年3月2日,双方在中山市登记结婚。但婚后,阿云在δ经阿豪同意、并且δ告知阿豪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了堕胎手术。而且,婚后阿云频繁地返回娘家居住生活,几乎很少与自己共同生活。
阿豪表示,婚后,阿云的精神状态也逐渐¶出异于常人之处,抑郁、焦虑甚至有时对周Χ事物全无知觉,双方完全无法沟通,夫妻感情也无法发展。因此,阿豪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由阿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阿云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仍然很爱阿豪,也很珍惜阿豪,双方以前从来û有发生什ô大的争吵,希望阿豪撤诉,给双方一个机会,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感情δ破裂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阿云、阿豪通过网络认识。阿云怀孕后,于2008年10份意外流产。之后,阿云因此在精神上出现波动,被医生诊断为轻度抑郁症。阿豪在得知阿云看精神病科后,认为阿云长期以来一直有精神病,对其有所隐瞒,于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对彼此有相当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阿云在流产后患精神抑郁,双方少沟通,而阿豪则认为阿云是长期患有该病,婚前对其有隐瞒,δ能给予被告更多的关怀、爱护和体谅,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只要今后双方能够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阿豪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