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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闹离婚要分房老人急了 房子没了我们住哪?
2012-07-17作者:未知来源:快房网

  昨天上午,拱墅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引起争议的这套房子位于湖墅新村,50多平方米,价值120万,是丁大伯和沈阿姨唯一的住房。

  2008年,两人将房子卖了,价格500元。买主是儿子和儿媳。

  4年后,儿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老人急了,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房屋所有权。

  昨天,4人对簿公堂。

  丁大伯、沈阿姨、儿子都把矛头直指儿媳,说她手段卑鄙,后悔当初中了圈套。儿媳坚称,是公公婆婆主动要把房子卖给她和丈夫的,她是被动接受,现在没有理由把房子还回去。

  丁大伯说,他和老伴名下只有这一套房子,2008年,孙子4岁半,儿媳提出,能不能把房子过户到他们夫妻名下,因为这套房子是卖鱼桥小学的学区房。

  “她跟我们再三保证,他们是不会离婚的,即使离婚也不会要我们二老的房子,纯粹是为了伢儿以后读书方便,接受好一点的教育。”

  他说,他和老伴当时都非常相信儿媳,想也没想就同意把房子过户了,转让价格500元,税金3000多元。之后,也是他们两个老人住着的。

  “她现在起诉离婚,要分房子。可是这根本不是真实的交易!500元钱能在杭州买到一套房子吗?”丁大伯浑身颤抖。

  儿媳说,把房子过户给他们夫妻,当初就是公公婆婆的真实意思。

  “我是大学生,长得好看,家庭背景又好,而他们儿子是初中生。他们觉得我是下嫁给他们家了,所以结婚一开始就想补偿我,一直说要把房子给我们。但是由于买卖房子要交的税费很高,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直到2008年,推出优惠政策,交易的税费比赠与要交纳的税费还低。他们觉得是个好机会,就把房子卖给我们。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办了过户手续,当时他们还很高兴……”

  儿媳说,500元的买卖价格的确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这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行为,赠与已经完成,并且已满一年,早过了可以撤销的时限。

  儿媳还说,要不是丈夫不忠,她也不会离婚。

  “你要凭良心说话!”丁大伯用手指敲着桌子。

  在法官工作下,双方同意庭后调解,法官宣布退庭。

  法官说,目前丁大伯和老伴已同意给予儿媳适当的金钱补偿,但双方在具体金额方面还有分歧,需要法院进一步做工作。“这个案子蛮有教育意义。老人在处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重大财产时,一定要慎重,深思熟虑。比如这两位老人,如果当初在过户时,和儿子儿媳签订了补充协议,说明过户的真实意图,那么也不会有如今这样的麻烦了。” 500元能不能卖房子?

  一墨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人潘晓方

  房屋买卖是市场行为,房价并不是政府指导价和政府限价,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自由处分,只要双方心甘情愿达成合意,500元、500万、1000万……卖多少钱都可以。只是在缴纳税费时,如果房屋买卖价格和市场价差距过大,相关部门可能会参照市场价,订立标准收取相关税费。

  “他们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且履行完毕。如果坚持说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要撤销合同,那么就要拿出相关证据。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买卖或赠与能不能撤销?

  潘晓方律师:

  不管是房屋买卖还是赠与,都是一种合同关系。一旦赠与的行为已经履行,房屋进行了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一般来说,反悔也没用了。

  不过有些情况下,合同具有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存在这些情形,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但撤销权是有时限性的,当事人一般应在一年内行使。“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中,即使订立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也已经过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限。”

  法律规定以下合同即便订立亦无效力: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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