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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引发纠纷 法院提倡多途径解决居住权
2012-06-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广网北京6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离婚不离家”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近期,房价飞涨、房屋限购、感情难舍,种种原因导致“离婚不离家”现象增多,从而引发更多纠纷,法院呼吁社会引起重视。

  最易发生的是排除妨害纠纷。夫妻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如果双方矛盾比较大,一方就会阻碍对方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或者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一方会要求另一方搬出。还有因暴力引发的侵犯人身权纠纷。这种因为各种摩擦产生的暴力冲突,往往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畴,有的甚至会引发命案。

  而对于离婚后主动选择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将可能发生同居关系纠纷。因为他们在生活中共同负担开支、购置家庭财产、共同抚养子女,但是婚姻关系已经不在,一方或双方欲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会产生纠纷。

  北京一中院提出,由于客观的经济、居住条件所限,法院判决将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下对双方财产权利和居住权利的一种保护。但在处理房屋权属问题时,更需要考虑双方关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如果双方矛盾突出,情绪对立严重,可以考虑将房屋拍卖或整体出租,房价款或房租由双方分割,或是房屋由双方共有、一方居住并支付对方租金等方式,妥善处理房产利益。

  法官还提示,当事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机合适时及时办理复婚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自己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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