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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达成未离婚 起诉离婚可反悔
2012-06-08作者:未知来源:拂晓报

  2010年,李娟(化名)为顺利离婚,决定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丈夫张军(化名)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因故协议离婚未成。在今年的离婚诉讼中,李娟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来的离婚协议未生效,判决其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002年10月,砀山县周寨镇李娟与江苏丰县王沟镇张军结为夫妻。2010年6月,因李娟无法忍受丈夫的打骂,提出离婚,张军不同意,在李娟答应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随后,在双方父母的劝说和阻止下,李娟和张军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张军有了新的外遇后,对李娟的打骂更是变本加厉,为此,李娟再次向张军提出离婚,张军同意离婚,但坚持按2010年6月双方达成的协议要李娟“净身出户”。李娟感到十分委屈,便来到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求助。

  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认为,当初李娟之所以要在财产分割上让步,其目的是为了能顺利离婚,因此,2010年6月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属于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的“附条件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李娟与张军签订的离婚协议后,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所附条件未成立,因此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更加明确: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告知李娟可以对原来的离婚协议反悔,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并受李娟委托,代理李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军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6月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李娟“净身出户”,结果其答辩诉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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