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贷款买房 共同还贷离婚妻子获赔
2012-03-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半岛都市报3月29日讯(记者 庄会良 通讯员 张宝华 王林林 李宝然) 丈夫王某在结婚前自己贷款买了一处楼房,结婚后与妻子庄某一起还房贷。2011年7月,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补偿庄某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房款32193元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804元。
王某与庄某于2006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7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婚前购买了楼房一套,总房款24余万元,其中王某婚前支付首付款13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王某名下。在诉讼过程中,两人一致认可,结婚时该房价值498492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64386元,王某起诉时该房屋价值996984元。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房系王某婚前购买并交纳首付款,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楼房应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王某应补偿庄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补偿庄某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房款32193元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804元。庄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