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苗”离婚案件的思考
陈华婷
在当前法院处理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案件占相当比例。据统计,该类案件占全年受理离婚案件总数的30%以上。
婚姻是两个成长经历、思维方式、性格脾气都有差异的人结合并努力为之经营的过程。为何这些“独苗”婚姻这么不稳定?心智欠成熟,缺乏忍让、宽容和责任感,是“独苗”夫妻离婚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自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成千上万的家庭只有1个子女,孩子成了家里的“独苗”。30年过去了,第一代独生子女们,如今也开始顺理成章地组成了“独苗”夫妻。由于一些独生子女从小就受父母娇宠,自我意识重、自我控制力和协调矛盾能力差,在婚姻生活中缺少必要的宽容与忍让,出现问题通常不会轻易让步,往往将小口角激化成大矛盾。此外,部分独生子女对结婚、离婚的态度较为随意,不愿为维系家庭做出过多的努力或牺牲,婚姻稳定性低。反之,有些案件可能会由于亲朋好友的一句良言相劝而和好如初,或由一些知情人的出面调和而得以化解。
针对“独苗”离婚案件当事人立场不坚定、婚姻态度随意性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这么几个方面:
首先,发挥好判断和纠错功能,谨慎行使裁判权。即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质量作客观的评估,进而找出造成其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对于具备一定感情基础的案件,要努力调解,针对导致离婚的主要矛盾,采取协调沟通的方式,尽量将问题在婚姻维持的基础上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家庭之内;对于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的案件,要加大调解过程中的说服教育工作力度,尽量提升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使具备和好条件的婚姻得以维持和转好;对于确实不具备维持条件的案件,要针对争议焦点尽快作出公正判决,及时化解家庭矛盾。
其次,创建专门审理该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法庭或合议庭,指派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法官进行审理,便于在处理案件的同时,以其人生阅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解。此外,根据当前起诉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也可以适当安排女性法官办理此类案件,积极利用女法官固有的温和、细腻、耐心等性格特征,努力在当事人间构建情感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有效化解家庭矛盾。
再者,改变以往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由法院“唱独角戏”、“跳独脚舞”的做法,加强与当地妇联、残联、工委、民政、司法局(所)以及各乡镇、村委会建立诉前联调机制,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对案情简单,当事人具有调解愿望的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采取法律指导、委托调解等方式,对案件进行有效分流,依靠基层组织,形成社会合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