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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离婚,也可以"分家"
2012-03-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多年的惯例。而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了例外规定:夫妻一方变卖、挥霍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民财产因此有了更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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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夫妇为分割财产闹上公堂(视频截图)

  依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解除夫妻身份,就不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根据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司法解释,江苏省无锡市一对已经牵手48年的耄耋老夫妻,在不离婚情况下分割一笔71万元的房屋拆迁款,成为全国首例婚内成功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

  A 都是拆迁款惹的祸

  今年90岁的陈庚和86岁的俞茹是结婚48年的再婚夫妻。1962年,俞茹的前夫被打成反革命后,与她解除了婚姻关系。1963年,时年38岁的俞茹只身从上海回到了无锡老家,在一家农场谋了份差事。她有三个子女,随着孩子们渐渐长大离家,俞茹倍感孤独。

  这时,一个名叫陈庚的男人闯进了她的生活。陈庚当时42岁,之前有过两次婚姻,与第一任妻子离婚,第二任妻子因病去世,一个人带着5个孩子生活,其中4个已成年,未成年的小儿子还需要人照顾。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与俞茹邂逅。由于两人都是单身,同病相怜,很快走到一起,组建了新的家庭。

  婚后,俞茹辛辛苦苦操劳这个家。她含辛茹苦地将陈庚的小儿子抚养成人,无微不至地照顾陈庚身体。陈庚心存感激,逢人便夸妻子贤惠、能干,“是我三生修来的福分”。

  退休后,为了不给双方子女添麻烦,老两口相互关照,互敬互爱,成了令人羡慕的一对模范老夫妻。

  然而,自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这对风风雨雨走了近半个世纪的患难夫妻,却闹得不可开交,时常发生争吵,最后竟然发展到闹离婚的地步。俞茹大骂丈夫脾气又臭又硬,霸权主义思想严重,陈庚反讥妻子不明事理,拜金主义观念作祟。

  是什么让这对在别人看来非常恩爱的模范夫妻,顷刻之间发生如此巨大的反差呢?

  原来,2009年6月,俞茹位于无锡市新民路的一套祖上房产赶上拆迁,获得了政府补偿的拆迁款71万元。因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她就将拆迁的事全权委托给最小的继子陈金处理。陈金拿到钱后,便把钱给了父亲陈庚保管,因为在他看来,钱给父亲和给母亲都一样。可他的这一做法却让俞茹十分不满:“71万元不是笔小数目,我连钱都没看到。”于是,天天与老伴吵闹,要求看到这笔钱。

  无奈之下,陈庚只好承认,钱又给了小儿子:“咱们年纪都大了,钱让小儿子保管更安全”。

  思前想后,俞茹觉得不妥,于是一纸诉状将继子、老伴告上了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要求继子返还拆迁款。

  在法院的调解下,陈金向父亲和继母全额返还了钱款,钱又回到了陈庚处保管。

  B 夫妻争夺经济大权

  没过多久,当俞茹向老伴要钱时,发现陈庚账上只有44.6万元了,其余的26.4万却不知去向。

  “这钱哪里去了?”俞茹追问钱的下落。

  陈庚说这笔钱被他花了,具体怎么花的,他不记得了。

  俞茹一听,十分恼火,当即怀疑这笔钱可能被陈庚的几个孩子拿走了。

  但陈庚认为挑起事端的并非自己的儿子,反而觉得俞茹不停追查钱的下落,是她的子女在背后“煽风点火”。

  俞茹的子女矢口否认挑拨母亲和继父的关系,反而认为,继父以及继父的子女对母亲很不友好。俞茹的儿子说,多年来,陈家的几个孩子根本不孝顺,很少见他们回去看望老人,更别说是悉心照顾了,只是苦了自己老妈一个人。2007年,继父不幸摔倒住进了医院,就在准备手术时,陈家的几个孩子却闹着要求分割家产,后在母亲的阻止下,他们才没有得逞。

  由于这笔钱引起了夫妻俩之间的矛盾,而且又牵扯进双方的子女,夫妻俩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双方开始争夺经济大权。

  “才几个月你就挥霍了二十几万,这钱我怎么放心让你保管?”短短的时间内账上就少了26.4万,俞茹要求老伴将这笔钱交由她来保管。

  但无论她怎么说,陈庚就是不同意:“我是一家之主,钱就应该由我保管。”

  无奈之下,俞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然而,法院立案法官明确对她说,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析、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都不予受理。

  C 驭为分割财产闹离婚

  俞茹一听,当即叫人写好诉状,要求与陈庚离婚。同时,负气离家,住到了上海的儿子家中。

  妻子离家出走后,无人照应的陈庚不得不住进了敬老院。

  因为陈庚年事已高,身体又不好,半年后法院把这起离婚案件的法庭开到了敬老院,在陈庚的床头审理。

  法庭上,俞茹认为,陈庚控制经济大权,脾气不顺时还要对她打骂,尤其把夫妻共有的26.4万元藏匿起来,使她很伤心,“为了我以后的生活,我要离婚”。

  在法官问及陈庚钱的去向时,他只说被自己用掉了,却又拿不出任何凭证。

  “我们感情很好,都是因为这笔钱闹成现在这样。只要她回到我身边,这钱我们一起用。”陈庚坚决不肯离婚。

  但俞茹却坚持要离。

  审理法官走访得知,这对半路夫妻患难与共几十年,夫妻之间还是很有感情的,尤其是俞茹离家出走的这半年多时间内,陈庚每天都要打电话给妻子,嘘寒问暖。他对法官说:“我打电话就是不放心她,想听听她的声音,看看她过得好不好”。

  最后,法官考虑到两位老人结婚已40多年,而且年事已高,有和好的可能,于是判决不准离婚。

  D 不离婚各分一半财产

  2011年8月下旬,俞茹在家看电视时,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得知其中有一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她再次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起诉。这次,她没提离婚,只是要“分家”。

  “我俩原来居住的房子已经拆迁了,他常住敬老院,我住儿子家,我俩分居也快两年了,我只想要回属于我的那一部分钱。”面对法官,俞茹说出了这次起诉的理由。

  案件受理后,法官去敬老院走访了陈庚。他拉着法官的手一再表示希望妻子回心转意,不要分家:“这笔钱至关重要,我俩养老就全指望它了,坚决不能分啊。”

  法官经过了解得知,陈庚因生病、住敬老院,每月需支付2000元左右的费用。

  一方是老泪纵横坚决要求分家,一方是泪眼婆娑不同意分家,审判法官陷入了情理、法理孰轻孰重的左右为难之中。

  然而,法不容情。2012年2月底,记者从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获悉,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71万元补偿款属于夫妻俩共同财产,但双方就如何保管、支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陈庚不能举证自己26.4万元的去向,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妻子俞茹对26.4万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遂判决对俞茹、陈庚共有的71万元拆迁补偿款均分,35.5万元归俞茹个人所有,另35.5万元归陈庚个人所有。

  承办法官介绍说,过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此可见,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离婚而单独分割财产。

  不过法官也提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保障子女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分割。

  E 婚内分产,保护弱势权益

  想通过离婚来分割夫妻财产不成的俞茹,最终依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打赢了官司,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对于新解释对保护夫妻中弱势一方的意义,法学专家作了诠释。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作的例外规定。他强调,适用本条规定需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原则,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例外;二是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第二种情形的法定扶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如果为扶养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分割的,则不予支持。三是任何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胡建勇说,本法条属我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的明确表态。第一种情况主要反映在夫妻一方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直接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当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损的事实比较常见,因此,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法院如何把握案件受理范围以及裁判尺度,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第二种情况中,“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和“重大疾病”需要进一步解释,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一般而言,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一个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人:配偶、父母和子女。

  胡建勇认为,随着我国婚姻关系的演化、传统观念的发展、个人财产意识的逐渐强化,尤其是在夫妻一方严重损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严重不履行夫妻扶养、子女抚养或者父母赡养义务时,允许夫妻婚内财产诉讼,显得有所必要,更有利于妇女权益的维护,防止男方在离婚之前恶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也保护了处于财产弱势的妇女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击时,及时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芳说,目前,世界各国对婚内请求财产分割、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此条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在丧失共同共有基础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可以申请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这一条对保护女性权益很重要。以前,如果夫妻一方有转移、挥霍财产、伪造债务,另一方只能眼睁睁看着或者选择离婚来保住财产。如果需要夫妻一方扶养的人身患重病需要出资治疗的,如配偶不同意出资的,也没有办法处理。现在,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可以申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王芳提醒说,如果发现配偶提出离婚并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另一方要注意保留财产线索,比如购房合同、房产证、对方担任股东的公司经营状况等,以防止对方恶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转移财产。此外,还要及时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以更好地保全和冻结财产。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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