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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2年方知曾"被动迁安置" 前女婿告前岳母
2012-03-12作者:未知来源:房地产时报

  小朱离婚后,才发现当年岳母承租的老工房动迁时,自己曾作为照顾安置人员获动迁补偿费,可这笔钱自己一分也没拿到。为此,小朱把前丈母娘和前妻李女士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母女给付小朱动拆迁安置补偿款10万元。

  李女士在市中心有一间建筑面积近15平方米老工房,李女士是承租人,房内有她和女儿两人的户口。2007年9月,该房屋地块被列入动迁范围。 2008年10月31日,李女士与动拆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范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共获得安置款、奖励费、速迁费、早签费、高层房屋补贴、大病重病补贴、搬场费及其它费用100.9万元。

  小朱离婚后,才发现自己也属于动迁安置对象,依法可以拿到补偿款。由于一分钱也没拿到,白担了虚名, 2011年10月,小朱向法院起诉,状告前妻和前丈母娘。小朱诉称, 2008年10月李女士住房适逢动迁,她代表同住人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安置款。自己直到2010年与前妻诉讼离婚时,才得知自己当时也属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之一,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母女给付1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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