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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出钱供楼 离婚有权分割
2012-02-24作者:未知来源:东莞时报

  南城金小姐来电:我与刘某在2010年1月1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以其个人名义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这套房是用我的工资在供。春节时我发现他有外遇。请问在离婚时,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这套商品房?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金小姐有权要求法院就这套商品房进行分割,因为虽然这套商品房系刘某婚前购买,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金小姐用自己的工资为这套房屋进行还贷,因此可以认定该房屋的部分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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