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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到两年 不能申购经适房
2012-02-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记者昨日获悉,莆田秀屿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出台,今后一些想通过假离婚申购经适房的,在秀屿区或将行不通。

  据了解,该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不符合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将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将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在项目出让条件中,须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总套数、单套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本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且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本市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区城镇户籍、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或者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安置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此外,“禁令”还指向一些妄图通过假离婚达到申购目的的群体,指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或者离异未满2年的,也都不能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除物业维修基金等实施细则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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