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个人继承住房再转让的时间确认办法
2012-02-17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税务报
个人住房转让实务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购买自用5年以上普通住房,一方去世,另一方继承并办理了新房产证,自用1年后对外销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可免征营业税。继承的住房再转让如何确定购买时间?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个人转让购买住房的时间确认,继承属于无偿转让,再转让应按新房产证日期确定,由于时间不足5年,不应免征营业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继承后再转让,房屋从夫妻共有自用到一方拥有自用,至少一半份额实质上是连续自用,由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应予免征营业税。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税法解释适用在于“活化”税法,后一种税务处理更趋于合理。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类个人继承住房再转让的时间确认办法,便于基层税务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