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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让人烦 法官:婚前理清最实在
2011-12-07作者:未知来源:衢州新闻网

  浙江在线12月06日讯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急剧增长,离婚夫妻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要求也更加现实,或许涉及的房产纠纷还没感情离得果断。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形势下,房产股权如何分割成为最“扯皮”的环节。

  案情

  离婚房产纠纷让人烦

  日前,柯城法院受理了一件离婚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进行财产分割,其中涉及房产增值如何计算的问题,夫妻双方各有各的计算方式,也各有各的道理。

  2006年,男方小姚和女方小赵结为夫妻,结婚前,小姚已经买了两套房子。婚后,其中一套用于自住,房产证上也加上了小赵的名字;另一套毛坯房在婚前一年购入,总价30万元,小姚付了首付10万元,以及第一年的银行贷款本息2万元;结婚后,小赵帮助小姚一起还银行贷款,到2011年,五年时间夫妻两人一起还银行本息8万元左右,还欠银行10万元,产权证始终只有小姚的名字。

  如今,两人面临离婚,房子怎么分却成了难题,最终不得不上法院解决。

  分析

  补偿额度相差近10万元

  房产证上加了小赵名字的房子,根据“司法解释(三)”,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另一套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是由两人共同还房贷的房产,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女方不会因此“净身出户”。

  不过,虽说女方不会因此被“净身出户”,但问题却没这么简单。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往往是纠纷的焦点,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以小姚和小赵的离婚案件为例,出现了5种的具体计算方式。

  方式一:

  丈母娘还提出了另一种计算方式。丈母娘认为,两人登记结婚后,所有财产及增值部分都应该是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应该平分,至于欠银行的10万元,可以两人共同还款。

  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女方小赵可以得到:[(80-30)/2]-5=20万元。

  不过这种计算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来后,难以得到认同。

  方式二:

  按照女方小赵认为的计算方式,她应该分到的房产增值份额应该以结婚为分界点,房子的增值部分应该是现在售价的80万元减去30万元,即50万元;她为这套房子付出的资金应该包括,婚后双方共同还银行的8万元本息中的4万元,欠银行的10万元也应该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这样的方式计算,小赵可以得到[(4+5)/30]*(80-30)=12万元左右。

  方式三

  小姚觉得欠下银行的10万元是他用第三方购买房子的定金支付,房子并不属于小赵,这部分资金应该属于他个人所有,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该再减去10万元的欠款,也即40万元;而且应该算上银行利息,按照等额本息的计算方法,本金和利息差不多对半,6年他所支付的银行利息是5万元(第一年自己付银行利息的1万元,加上婚后5年的利息5万元),利息属于购房成本,买这套房子他实际付出了35万元,而扣去银行利息,小赵实际只支付了2万元。

  为此,按照男方的计算方式,应该给女方的房产增值部分只有(2/30)*(80-10-30)=2.7万元左右。

  方式四及方式五:

  计算方式不同,小赵可以获得房产增值相差近10万元。

  另外还有较为折中的计算方法:将欠银行的10万元不计算增值比例,作为夫妻两人的共同存款,一人获得5万元。

  不过就算是解决了欠款问题,两夫妻的计算方式还是存在对增值部分的差异,还可以有两种计算方式。

  小赵可以得到的即为:[(4+5)/30]*(80-5-30)=13.5万元左右;或(2/30)*(80-5-30)=3万元左右。两者相差依然悬殊。

  提醒

  法官建议“丑话要说在前面”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以及第十条。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条中也明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种方式选哪种,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等进行判决,但法官提醒说,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各种情况下从容、理性面对。

  当然,法律保护了有房一族的合法权益,这从经济角度讲是维护了购房者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问题,可婚姻毕竟是付出感情的,希望别让房子成为彼此的负担,最终使得婚姻成为一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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