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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孩子名下 离婚时咋处理
2011-11-22作者:未知来源:鲁中晨报

  官司每天都有,矛盾时刻存在,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本报开设“法庭笔记”栏目,记者深入法庭,每周从张店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理完毕的案件中精选几个案例,采用庭审笔记的方式呈献给读者。希望记者精选的这些案例,能让大家更加了解、熟悉和尊重法律,做到遵纪守法。

  全媒体记者 崔冬云 通讯员 张聘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买房时为了图方便,夫妻二人将房产登记在了儿子名下。最近,夫妻二人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因为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的归属权而产生分歧。

  2009年,在张店从事五金生意的吴某,因为多年的经营手头比较宽裕,因此二人决定再买一套住房,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选中了华光路上的一新建小区并买了下来。

  后来,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二人考虑到将来再把房产过到儿子名下,办手续比较麻烦,于是直接将房产登记在9岁的儿子丁丁(化名)名下。

  今年5月份,二人因为感情问题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因为儿子名下的这套房产闹得不可开交。

  吴某的妻子认为,儿子丁丁由自己抚养,那么房产就应归她所有,而吴某则认为此房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应当一人一半。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夫妻双方出资以儿子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儿子的赠与,因此丁丁才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法官说法

  出门忘记关水龙头,楼下住户被淹咋办?

  市民外出时忘记关家里的水龙头,不但淹了自家的房屋,还令楼下住户深受其害,双方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张店的朱女士在家中休假,早上起床吃完饭,她便用水桶接水准备清洗家里的纱窗。

  没等水桶里接满水,朱女士便接到了单位同事的电话,对方表示因为家中临时有事,希望她帮忙替一下班。

  因为平时朱女士家中有事,也经常找这名同事替班,于是她爽快地答应了,并换好衣服急匆匆地出了门。

  当天下午,正在单位上班的朱女士突然接到了物业打来的电话,原来她出门时忘记关水龙头,由于地漏排水不及,积水渗到了楼下住户王女士的家中,致使对方房屋天花板、洗手间吊顶和客厅墙壁等多处损坏。

  事后,楼下住户王女士找到朱女士进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朱女士也同意进行维修和赔偿,但双方因为具体的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为此,王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不动产权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不动产,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人造成损害,若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被告朱女士在用水过程中,未关闭水龙头便出门,水渗到楼下,导致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人王女士的财产受损的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无法满足孩子抚养费能否增加?

  张店的顾女士今年38岁,9年前嫁给了张某,婚后不久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夫妻二人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在他们的儿子刚满一岁时,他们便离了婚。离婚时,夫妻二人商量孩子由顾女士抚养,张某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每人承担一半,一直支付到孩子年满18岁为止。

  今年,顾女士发现,一个月300元的生活费已经无法满足儿子的生活所需,于是她找到张某,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而张某一口回绝了,表示孩子的抚养费在离婚时已经商量好了,不肯再增加。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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