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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 父母起诉要分房产
2011-11-21作者:未知来源: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小两口准备离婚,法官正在为双方房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审理时,男方的父母却将小两口告到法院,称他们曾为购置房产出钱,应该享有相应产权……

  2011年11月中旬,家住宜昌城区的张成(当事双方均为化名)拿到宜昌市中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时,悲喜交加:喜的是案子从一审打到二审终于有了结果;悲的是原本一个小小的离婚案,竟然又生出诸多纠纷,甚至自己的父母也牵扯进来。

  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因为父母的介入变得迷离复杂。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缺乏沟通夫妻离婚

  1999年,张成与妻子李红登记结婚。虽然两人都是再婚,可是两人起初感情很好,他们像别人一样,幸福地憧憬着未来美好的家庭生活。

  2006年,两人的居住条件得到大大改善:他们搬进了一个140多平方米的新房。不久,张成的父母也搬了过来,和小两口一起住。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柴米油盐冲淡了新婚燕尔的激情时,李红明显感觉到日子过得越来越平淡无奇。

  另外,由于张成性格内向,不爱说话,加上又长期在外出差,工作繁忙,所以平时很少与李红沟通。

  2007年,一件偶然的事情,直接成为了二人离婚的导火索:当年8月,李红购买彩票中了一个小奖;这本来是喜事儿,但是张成却因为李红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大发雷霆,与李红吵了起来。

  张成觉得妻子多花了钱,李红又觉得是丈夫无事生非,一气之下,李红就此出门,回到了父母家中寄住。

  由于双方感情一直未得到改善,2009年底,李红到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父母告儿子儿媳欲分房产

  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张成也觉得这个婚姻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于是同意离婚。

  法官在审理这起离婚案期间,分割双方的财产成为一个难题,夫妻俩为140多平方米的房子争论不休。

  正在双方为此纠结时,一件意外的事情突然发生:2011年3月,张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了张成和李红。

  张成的父母诉称,当初买房子时,他们出了10万元钱;房子是他们与儿子共同购买的,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张成的名字,但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李某分割。张成的父母要求,按照购房投资比例分割房产。

  夫妻俩争房,父母又与儿子争房,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双方父母出钱出指标

  男方父母的介入,让原本单一的离婚案,又增加新的财产共有纠纷,案件变得愈发复杂。

  主办此案的法官经过深入调查,逐渐让事情经过逐渐明朗。

  原来,小两口结婚后购置的140平方米房产,背后有诸多细节:李红的父母是某单位退休职工,140平方米的房子,本来是李红父母单位福利房的指标;为了改善小两口的住房条件,李红的父母将这个指标让了出来,自己仍然住在数十平方米的住房。

  而在购买这套住房时,张成的父母确实出了一笔钱。但一个细节又不能不让法官考虑:张成和李红婚后,两人在一段时期内均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交给张成的父母打理。

  “这样到底是谁的钱就说不清楚了。”法官分析,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形成了财产混同,无法进行清晰地分割。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张成父母败诉,随后该案上诉到宜昌中院。

  终审判决父母败诉

  不过,二级法院审理后,也驳回了张成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140平方米的房子从2003年开始缴款,至2005年办理完房屋产权证这段近两年的时间内,张成的父母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向儿子和儿媳或者房产登记机关主张权利,登记为房屋共有人,但是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外,法官认为张成父母所称支付的10万元性质无法认定,张成的父母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出过购房钱:张成和妻子婚后曾将部分收入及退回的房款交由父母保管,经济上有混同行为;而张成父母所举证据中未能排除张成和妻子享有10万元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的可能性。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即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该案诉争的房屋系张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的产权人是张成。张成的父母对该房屋是否出资不影响该房产证的效力,张成父母主张系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并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子作为张成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分配。据悉,张成夫妻离婚案即将裁决。

  “让渡指标”最好书面约定

  “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主办此案的法官说,原本幸福地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一家人,现在却要为一套房子而对簿公堂,不知道昔日的亲情在他们心里还有多少分量,一套房子怎么也唤不回曾经的亲情和温暖。

  法官提醒,在此案中,女方的父母在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让渡了单位的购房指标,但最后由于小两口离婚,案件把双方的父母都牵涉了进来。事实上,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女方的父母为“让渡指标”一事一度情绪非常激动。

  而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纠纷屡见不鲜,但在我们目前的司法体系中,并没有对“让渡指标”进行明确规定,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当事人主张权利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法官提醒,遇到类似情形可以订立产权公证,如此案中事先可书面约定,双方如果离婚,女方父母可以原价购回房屋。

  而对于男方父母来说,也有办法可以避免类似纠纷:男方父母如果出钱购房,可以登记产权共有,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便于法院进行分割;产权证上如果没有,法官一般是不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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