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离婚丈夫得居住权 妻反悔诉迁让被驳
2011-11-07作者:未知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一对夫妻到法院离婚时,称住房由双方自己处理,不要法院处理。妻子立下字据,承诺让丈夫在其名下房屋居住至死后,房屋给儿子所有。现女方反悔,起诉至法院,称自己居无定所,要求判令前夫搬走。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原告董某诉称,2002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经浦口区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财产无争议,双方名下各有一套房产。离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所有的厂西新村22幢304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搬出厂西新村22幢304室。

  被告刘某辩称,诉争的房产是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时房子给被告居住是离婚的一个条件,被告名下的房屋现在已由儿子居住,无其他住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01年双方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明确表示住房由双方自己处理,不要法院处理。董某向刘某承诺“厂西新村22幢304室由刘某居住至死后给儿子所有”,并立下字据交刘某保管。同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本案所涉房屋由刘某居住使用,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此约定执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迁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