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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起纠纷法官调解达成协议化解矛盾
2011-11-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新市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被告罗某与原告雷某达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使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原、被告曾于199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6日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7月12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原告雷某抚养。离婚数月后,原告雷某认为当初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的约定,判令财产归其所有。屏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是了解了双方目前的生活状况:雷某现一人带孩子生活,花费较大,农活也很多,生活压力较大;罗某离婚后也正在准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考虑到这些因素,法官通知二人同时到法院,做二人的调解工作,对罗某的劝解工作从孩子入手,从现在雷某的困难入手,终于使罗某从最初的完全拒绝到后来的同意调解。对雷某的处境,法官一方面很是同情,从安慰和劝解入手,拿出法律条文逐句引导其学习,了解法律的规定,使雷某理智对待这起纠纷。

  经过一个上午的艰难调解,罗某正视和接受了雷某目前的处境,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协议,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四间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全部归雷某所有。

  (屏山县人民法院郭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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