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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责任谁来承担
2011-10-25作者:未知来源:光明网-法院频道

  【案情】

  9岁的许小某父母离婚,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今年5月份,许小某在玩耍的过程中将同学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近20000元。同学的父母要求许小某的母亲承担医疗费。许小某的母亲没有支付能力,找到许小某的父亲,但许小某的父亲认为自己不和许小某共同生活,所以,不应当承担此费用。

  【分歧】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责任谁来承担?

  第一种意见,许小某的父亲不该承担医疗费用。许小某的父母离婚后,其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其母亲行使直接的监护权,其致人损伤的行为,许小某的母亲当然要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没有一起生活的许小某的父亲,因其没有监护责任,故也就不需承担相关的监护责任,因此许小某的父亲无须承担医疗费用。

  第二种意见,许小某的父亲应该承担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许小某的父亲应该承担医疗费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双方都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所以本案中,许小某的父亲应该承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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