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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首例离婚纠纷案宣判:婚前谁登记 房屋就归谁
2011-09-21作者:未知来源:人民网甘肃频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七里河法院依法宣判兰州首例离婚纠纷案

  婚前谁登记,房屋就归谁

  2011年4月,家住七里河区的孟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与丈夫分割房产。近日,七里河区法院首次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讼争的房屋系丈夫徐峰婚前购买,并由徐峰支付了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徐峰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徐峰所有。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徐峰补偿给孟芳10.6万元。据悉,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兰州首例涉及新法条款的离婚案。

  2008年4月,在七里河某学校任教的徐峰经人介绍认识了孟芳。同年10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在吵吵闹闹中夫妻感情终于破裂,后分居生活。2011年4月,孟芳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峰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孟芳提出,婚后自己和徐峰一起支付房屋按揭款,目前房贷已经全部还完,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依法照顾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房屋归其所有,自己向徐峰支付房屋差价。

  徐峰则提出,房子是自己在婚前买的,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因此不同意分割。据了解,双方争议的房产于2007年9月购买,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房产登记的名字是徐峰,当时房屋总价为28.9万元,徐峰支付了14万元的首付款,向银行贷款14.9万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七里河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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