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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点击:夫妻贷款购买住房离婚后仍共同承担
2011-09-19作者:未知来源:天津网

  读者刘先生来电咨询:2006年4月26日,我与妻子杨某为购房向银行贷款17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2026年4月25日之前还清。2009年底,我与杨某离婚,同时协议约定该借款所购房屋归杨某所有,所欠银行债务由杨某偿还。没想到的是,最近我接到法院传票,传票上说自2010年3月起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起诉我与杨某,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万元。请问律师,我已经与杨某离婚并约定由其负责还款,我是否对银行负有还款义务?

  赵天竺、王茜律师解答:本案刘先生、杨女士婚内购买房屋向银行贷款系共同债务,二人对该债务负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刘先生、杨女士都有义务向银行偿还借款。

  虽然刘先生、杨女士在离婚时已经就该债务作出约定,即由杨女士负责继续偿还剩余所有欠款,但是《合同法》八十四条有这样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此可以看出,刘先生将自己的还款义务全部转移给了杨女士这一约定,银行并不知情,自然也就谈不上得到银行的同意了。因此该约定并不能对抗银行这个债权人,刘先生、杨女士对外依然是银行的债务人,也依然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由于刘先生、杨女士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刘先生、杨女士未如约还贷,已构成违约。因而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因此,银行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先生仍然应当依据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但在偿还借款后可以依据与杨女士的内部约定向其要求偿付自己已经偿还的借款。  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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