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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继承案超九成涉房产纠纷 老人败诉率高
2011-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再婚老人继承案

  超9成涉及房屋纷争

  武侯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涉再婚老人继承案件24件,其中22件案件讼争标的为房屋,涉及老人基本居住权保障问题,占91.67%.

  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调解率很低。由于再婚老人与继子女无血缘关系,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加之继子女对继父母再婚动机存在怀疑,在一方老人去世后,双方唯一的感情纽带断裂,法院难以从维护亲情的角度进行调解;而由于讼争房屋多属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农村房屋,案件事实查清难度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调解需开展大量基础工作,法院难以在较短的审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加之部分代理人出于代理费收取或者多收的考虑,多鼓动继子女提出分割房屋、支付现金的主张,而老人一方本身就无支付实力,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在该院审结的22件再婚老人继承类案件,判决结案15件,占68.18%.

  老人败诉率高

  67%败诉老人没聘律师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官发现老人诉讼能力偏低,败诉率较高。老年再婚家庭结构具有特殊性,老人婚后生活难免会多为自己的子女考虑,隐瞒甚至转移个人及家庭财产,加之老人财产意识缺乏,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清楚去世方的遗产情况,无法证明自己应得房产的权属、种类与数量,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另外,由于再婚老人岁数偏大、法律知识欠缺,受经济能力限制,无力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调查取证、出庭诉讼,无法与有专业律师协助的继子女形成诉讼对抗。在该院判决结案的15件案件中,老人败诉12件,占80%,其中老人败诉的12件案件中,有8件案件系老人亲自出庭,未聘请专业律师。

  法官发现,即便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判决,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隐患。一方面,部分再婚老年夫妻仅有一套住房,一方去世后,在世方一般不愿意与继子女再同居一室,法院很难判决双方当事人依份额对房屋享有产权;而判决在世老人拥有房产,按份额支付继子女现金,会出现在世老人因无执行能力而不能执行的客观情形;另一方面,有的老人岁数偏大或者智商受到病情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正确表达或不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法官根据一些表象轻易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增加了新的矛盾。

  法院建议

  设立涉老案件专门合议庭

  对此,武侯区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加大《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有关家庭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老年人再婚中的婚姻登记、财产婚前公证等事项加强引导和规范,尽可能引导和鼓励再婚老人将身后事在事先作出明确约定,不仅消除再婚生活的芥蒂和子女的疑虑,而且避免在自己的再婚配偶和亲人之间产生矛盾。同时,法院应设立涉老案件专门合议庭,采取多种积极措施,办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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