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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新政引思考:女方如何理财避免离婚时吃亏
2011-08-31作者:未知来源: 汇通网

  丈夫为了达到在离婚时少分财产的目的,私自将房子卖给自己的妹妹,且房价远远低于市场价,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呢?佛山市三水法院近日判决:买方并非善意取得,买卖行为无效。

  佛山市曾女士与邹先生于198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两人还共同筹款购买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的一处房产,当时为了方便,也为了少交登记费用,所以双方将此套房产登记到邹先生的名下,由曾女士负责保管房产证。然而2011年邹先生执意要与曾女士离婚。曾女士为了保证自己在离婚时能分到一半财产,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在该房产上补登自己的名字。但工作人员的回答却让曾女士大吃一惊:该处房产已于2010年12月由邹先生转让给了邹先生的亲妹妹邹某慧,转让价格为28万元,远低于市场价。

  房产证一直都在曾女士手上,她的丈夫邹先生没有房产证是怎样将房子卖给了他人呢?经过工作人员的进一步查证,原来是她的丈夫邹先生声称房产证遗失,并在《佛山日报》上登载了房产证遗失声明,之后又补办了新的房产证。在房子过户给邹某慧之后,其丈夫邹先生就要求离婚。曾女士越想越觉得这是一个精心设计好的圈套。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曾女士将邹先生与邹某慧告上了法庭。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处分该房产需要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在本案中曾女士并不同意转让房产,因此被告邹先生私自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被告邹某慧不符合善意取得房产的条件,不能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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