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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推新解 难住“丈母娘”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释一出,即惹来大量讨论。

  主持人(楼市记者):现在社会真物质,不少女人都要求男方有房才嫁。在婚姻法解释明确的条件下,这种观念会否有所改变?

  张学华(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在出来的解释其实是起到一种明确的作用,应该不会对一般的婚嫁观念产生什么影响。不过由于离婚后不能分到前夫的个人财产,这样也许能有效推动女性的经济独立。

  彭澎(广东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新政策应该会对传统的婚姻观产生影响,婚房意义可能面临重构。一般来说住房对婚姻是非常重要的,但法律明确后住房对婚姻的重要性应该会有所削弱。

  小颖(80后女生):“有房才嫁”这个观念应该不会受影响吧,因为结婚始终要有住的地方。但女性应该不会那么看重对方有没有房子了,看重的是婚房登记在谁的名下。

  主持人:先来关心一下广大已嫁女性同胞们,如果她们名下没有房产,新政策的施行会不会意味着她们的保障少了?

  张学华:不存在这种问题,政策实际上对婚姻制度影响不大。现在的法律解释只是明确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划分,实际上是制度的完善而不是改革,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

  小颖:当然会觉得少了保障啊,即使不是我首付,但婚后我也供得辛苦,结果到离婚时房子一平方米也不属于自己。女性都会觉得这样不好吧。

  主持人:说完已嫁的,咱们说说待嫁女性。有不少女性以前有房住就嫁,现在可能会更加警惕,有房还不行,还必须有名,吵吵闹闹要房产加名,会不会一个谈不拢就不结婚了。

  彭澎:从正面看,应该会减少嫁给房子的行为,能让女性从看重房产到同样重视其他条件。

  主持人:说句玩笑话,提醒男性读者注意保存证据啊,法律社会嘛。有句话说“丈母娘推高房价”,现在有不少丈母娘要求男方家庭出钱买房,但现在婚姻法解释明确男方出钱登记在男方名下,对女儿一点好处都没有,丈母娘是不是也该出点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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