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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婚姻法新解释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律师建议稿课题组成员杨晓林律师在接受访谈时谈到,夫妻婚前按揭所购财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的,房子完全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据杨晓林介绍,对夫妻婚前按揭所购财产,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如果房产是个人的,应完全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对方不能分到房产增值。如果是共同所有,当然是双方可以平分房子的原始出资及增值。这一条是在司法过程中长期困扰法官和律师的头等难题。在之前,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法院处理形成两种意见,而且是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是以上海市和深圳市这样经济发展发达的地方,对于此类房产认定为婚前按揭方的个人财产。不管产权证是婚前取得,还是延续到婚后取得,这个房子都在离婚时作为婚前按揭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给予还贷,这部分出资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仅仅是将出资的一半还给配偶,配偶没有权利分增值部分。这个做法是比较极端的,也就是说可能对社会公众来讲,觉得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子,最后离婚的时候对弱势一方,特别是对女方是严重不公平。

  杨晓林说,在前几年,法院还有另外一种判决方式,是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准。对于婚前按揭,只要房产证延续到婚后取得,就将房子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将房子作为共有财产处理。如果一方得房子,另外一方就应该按市场价值补偿对方一半的房款,配偶间是平等地分房子。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出资,仅仅按照原始的出资本金刨除掉。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弱势一方,特别是女性的利益。婚前出资这一方往往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当初买房子甚至是连配偶都不认识,特别是婚前出资往往是对房子增值做出的贡献非常大,而且作为婚前按揭的房产法律制度来讲,它是签订购房合同以后,购房方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一旦审批通过,将所贷款项一次性打给开发商,这就完成了购房的手续。剩下的就是购房人跟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很显然,这个债务是作为购房人的个人债务。如果说双方没有另有约定,将它变成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还是应该作为个人债务。现实当中就存在这两种冲突。在法院审批的房产案件中,特别是对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城市来讲,已经逐步形成认作是婚前按揭方个人财产,配偶方只能分婚后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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