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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听听农村妇女的声音
2011-08-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征求意见稿应该听听农村妇女的声音,应该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房产权益保护,这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才可以避免成为一个‘城市化的、白领的、富人的、男人的’司法解释。”12月2日,在由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举办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上,与会者如此呼吁。参加会议的北京知名婚姻法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和中心人员从不同的视角,就“征求意见稿”逐条展开讨论,既深入探讨热点问题,也对至今未受到充分关注的一些条款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绝大部分条款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问题上,同时也涉及了对第三者财产许诺的有效性以及女性生育权等问题,以及近些年在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房产、孩子、第三者等。由于该解释触及了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最敏感的环节,很多人称:从未有一部法律如此引发全民热议。

  与会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引发全民热议,是因为它聚焦了很多现实生活的矛盾,因此,司法解释应首先要兼顾保护个人财产和维护婚姻本身的宗旨和功能的发挥;其次要解决好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关系;还有就是要考虑现实的因素,特别要考虑到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农村妇女,应该多听听她们的声音,这样才能使社会更为和谐。

  会上,不少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将婚姻法上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适应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践的需求,的确对司法实践有着极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与会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等专家也指出“征求意见稿”偏重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司法解释不可能超越婚姻法,现在的很多争议实际上是对一些大问题的争议,是很难通过这个司法解释解决的,它承载不了那么多的问题。所以只能在婚姻法的架构之内,以司法解释能够做的努力,既考虑到婚姻的宗旨,也照顾到弱势群体。

  此外,记者在研讨会上还了解到,“征求意见稿”看似适应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践的需求,解决了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但实际上在很多处都为“法官判案”增加了新的难度。除了对婚后房产的产权归属等问题深入研讨提出修改增补意见,与会者还指出了其他涉及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的一些条款的硬伤。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肖菲法官就“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提出应该增加探视权,她说,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执行主任李莹说,这一条很不合理,不仅应该受理,而且时下很多理财性质的保险金同样应该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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