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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用“期限”阻止离婚有悖法理
2011-07-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 王法官的意思是以法律的名义为婚姻设立“最短期限”,即在结婚后的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离婚。按照王法官的解释,他的建议还包括增加“离婚等待期限”。概括地讲,就是希望设立“婚姻最短期”和“离婚等待期”两个期限来防止草率离婚。 其实,类似试图通过增加离婚难度防止草率婚姻的建议早已有之。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委员建议通过增加婚姻调解书等离婚手续或增设离婚冷静期的方式,提高离婚难度,以有效防止“冲动型”离婚。乍看上去,这些建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实行,或者确能一定程度上遏止不断飙升的离婚率。不过,在我看来,这些建议更偏重于单纯维护婚姻稳定,而不是着力解决夫妻矛盾和化解家庭纠纷。 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婚姻的动荡,“闪婚”“闪离”的泛滥,造成婚姻家庭的不稳。因此,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妥善处理婚姻纠纷,防止轻率离婚,既是立法司法者的任务,也是社会的责任。不过,如何防止轻率婚姻,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却有不同的法律措施。 在我国,随着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个人权利进一步张扬,在结婚和离婚手续和程序上简化,这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了轻率结婚、闪婚闪离和离婚率上升的现象。 按照现行规定,离婚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自愿离婚,直接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简单,即到即办;二是一方不离或有其他纠纷,需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要经过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法定环节,持续数月的时间。 就诉讼离婚而言,法律程序上的调解环节和一定期限的持续,足以保证夫妻双方保持冷静,慎重决定。另外在实体上,法官判决时还要对是否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显然,通过程序“冷静”和实体“鉴别”,诉讼离婚案件已谈不上“草率”。人们诟病较多的是自愿离婚,建议增加离婚难度也主要针对它而言。 目前自愿离婚的程序只要夫妻双方表达了离婚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就“盖章发证”予以认可。表面上看,这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离婚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自愿离婚设置一定的程序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通过设立婚姻辅导期的方式会更妥当。在此期间内,专门的婚姻辅导机构应主动免费服务,诊断婚姻问题,分析离婚原因,帮助调适婚姻关系,引导双方正确对待婚姻权利义务,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通过辅导,即使最终仍然离了,但会有助于重组后的婚姻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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