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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011-01-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结果,对促进我国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对于依法治国、完善法制,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理延伸,其离婚损害也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即: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是指无过错方因另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上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也是一种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利益的损失。毫无疑问,直接损失理所当然是物质利益的损害,赔偿数额也比较容易确定,依据完全赔偿的原则,过错方造成多大的伤害,就赔偿多少。但对于间接损失应当区别对待,凡属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丧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不包括因离婚所受到的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遗产继承权、保险受益权等。对于物质损害,一般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精神损害是指一方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带来的损害,为抚慰无过错方,弥补其精神创伤,这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无需请求权人负举证责任,只要加害人有上述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并且是导致离婚的原因,法律即推定这种精神损害存在。因此,离婚精神损害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而不是"需证明的精神损害",法律支持受害者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地方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有所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一般只有在过错程度严重时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只有在侵权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的情况下,才考虑由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二)损害后果。即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多大程度上的精神损害,要从客观上判断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如是否造成受害人精神恍惚、抑郁或其他精神疾病等;(三)过错方的经济承担能力。不能因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造成其自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困难;(四)当地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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