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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追溯历史 展望未来
2010-1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作为现代法学基础的罗马法没有直接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但无可否认的是,当今的夫妻财产制度以罗马法为滥觞。无论从世界范围还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夫妻财产制的演变来看,夫妻财产制的演变过程,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但婚姻家庭法是一个地区家庭伦理道德取向的集中反映,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各国在婚姻财产立法内容和形式上表现出差异。

  一、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

  无论从世界范围还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夫妻财产制的演变来看,夫妻财产制的演变过程,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婚姻最初是一种被理解为神事与人事结合的制度,丈夫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地位和权力;法国大革命时期,契约论的兴起促使夫妻财产制度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契约内在包含的“平等、意思自治”等因素反映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就是婚姻的逐渐世俗化,民事婚姻开始成为主流。在契约论下,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主体自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的演变是夫妻之间关系从不平等 - 形式平等 - 实质平等的过程。女方在家庭中的地位经历了基本无权利 - 形式上的平等权利 - 实质上的平等权利的变迁。拿破仑法典虽然将婚姻视为契约,实现了婚姻的世俗化,但男女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未做到平等。一个世纪后的《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分别财产制度并在形式上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纠正了拿破仑法典的缺陷,但实际情况而言,并未做到实质的平等。及至晚近,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妇女的觉醒极大地推动了夫妻财产制度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过渡。立法者尝试以人文关怀的制度设计体现对夫妻财产的平衡,进一步实现夫妻之间的实质平等。而且这种尝试商在进行下去。如我国于 2001 年在新修订婚姻法时,增加了离婚过错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其中之一。

  二.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展望。 世界各国确认的法定夫妻 财产制中,以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度最为普遍。国情不同,历史传统不同,两者孰优孰劣,难以区分。共同财产制度体现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特点,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但是,夫妻之间的一切财产都归共同所有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抹杀了夫妻财产来源的多 途径性,以及某些财产的人身属性,对极端平等的追求可能导致的却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别产主义的产物,夫妻各自拥有财产,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费用。是历史上妇女地位上升的一个里程碑标志。但是,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特别是东方国家看来,分别财产制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宗旨,夫妻关系被物质化。远离了传统观念上的夫妻道德标准。

  鉴于以上原因,各国在确定各自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时,已抛弃了单纯确立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的做法,而是使两者互相交叉,吸收,融合,夫妻财产制呈现类型多样化的趋势。如 1999 年制定的《澳门民法典》 [18] 确立了取得财产分享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所谓取得财产分享制,即是在承认夫妻双方对现在及将来之一切财产都保留有所有权及收益权,即在承认个人财产的基础上,抛弃了分别财产制下夫妻财产之“井水不犯河水”的弊端,加入共同财产制的因素,对在适用该制度期间所增加财产的所有权予以限制,赋予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增加较少的一方拥有差额请求权。作为一部于 21 世纪之交制定的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中的某些制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新世纪的发展动态,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就是其中之一。再如台湾地区 2002 年“修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即为以“所得分配制”为法定财产制,取代以前的联合财产制。“所谓所得分配制,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础,但为了克服分别财产制带来的不能兼顾婚姻共同生活之本质与和谐、保护家庭主妇不同的缺陷,又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规定,因而又称为改良式分别财产制或限制式分别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体现平衡利益的功能,实现制度上的创新。笔者认为,在我国,受历史传统、民众接受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应确立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因为该制度在我国行之有效并被广泛接受;另外,对分别属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做出例外规定;同时,规定尽可能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在当事人未选用一般共同财产制时,作为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导向性的制度类型,如劳动所得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财产增值制、限定财产制、财产分享制等夫妻财产制度, 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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