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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的“遗产税”规定违法吗?
2011-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虽然多有传闻,但是直至目前,并未见我国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继承遗产的公民应当缴纳契税及相关税目。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国税发第114号文件”)却规定了对继承不动产的个人征税的规定。有人称之为“遗产税”规定。大家知道,国税发第114号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连部门规章也算不上,它只不过是一件《立法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不禁让人质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权规定“遗产税”吗?这样的规定合法有效吗?

  下文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该“遗产税”规定,并论证这样的“遗产税”规定违法无效。虽然笔者是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但本文绝非是在发泄对国家税务总局的不满。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以“遗产税”规定的合法性审查为例,试图提供一套审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基本模式。

  一、国税发第114号文件关于“遗产税”的规定

  该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紧接着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的税收管理问题,即“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因为该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三种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情况包括“继承”,所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偿赠与”实际上包括了“继承”,相应的受赠人也就包括了“继承人”。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不动产的个人也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而且,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暂且不论继承之外的“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情况。上述规定至少确立了一条规则:个人以继承方式受赠不动产的,应当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这样就是对继承不动产的个人征税,也就是所谓的“遗产税”!所以有人称上述规定为中国的“遗产税”规定。在众多社会成员热议、甚至呼吁国家征收“遗产税”,并希望通过它平衡国民收入、调整贫富两极化的社会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上述遗产税规定,不能说没有反映部分民心民意,更不能说没有任何正当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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