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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善意第三人 夫妻矛盾不能“殃及池鱼”
2010-1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假如双方未达成协议,那么在处分财产的时候就会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而法律是最常规的解决纠纷之道。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处分问题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者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规定一些人士表示反对,认为男人对结发妻子厌倦提出离婚,女方将会两手空空,这对于保护妇女的权利极为不利。

  司法解释还规定,登记于一方当事人名下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对此社会各界的反响也十分强烈,一些人士认为这样做将会导致中国的房地产交易极为混乱,如果夫妻认为商品房出售价格不满意,完全可以通过相互起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在笔者看来,之所以出现这样错误的理解,根本原因就在于公众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缺乏整体的了解。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假如双方未达成协议,那么在处分财产的时候就会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

  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较快,如果夫妻离婚,将价格上涨部分算做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将会导致购买房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可预期的收益。如果双方事先约定,将房屋增值部分列为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享有房屋价格上涨所获得的收益。这样做既可以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可以防止一些人利用婚姻关系,谋取他人的钱财。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比较复杂。按照共同共有的一般原则,未经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买卖往往是由夫妻一方单独出面的。假如丈夫或者妻子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正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司法解释才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购买人属于善意购买,那么妻子或者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夫妻之间闹矛盾,不能够“殃及池鱼”,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可以进一步完善。譬如,在夫妻共有财产处分过程中,可以要求出卖人提供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因为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登记机关出具的房产证书可以从一个侧面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假如夫妻试图通过相互诉讼追回房屋,法院可以依据房屋购买时是否支付相应的价款以及权属证明作出公正的裁判。总而言之,夫妻之间关系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至于夫妻之间如何处分财产法律并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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