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私产还是共产 定性“生产”不同效果
2010-12-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将按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至少在以下三方面情形中是有所不同的:
第一,离婚后是否能继续居住在房屋内。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仅有一套共有的房屋且都不能另行解决住房的,法院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判定此房屋仍由两人共同居住;而如果该房屋仅为夫妻一方所有,那么即使另一方不能另行解决住房,法院也很难判决两人继续共同居住,所以不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很有可能“无家可归”。
第二,竞买权。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价值及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竞价取得,即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给另一方相应补偿;但如果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另一方即使开出“天价”,也难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房子跌价怎么办?虽然《意见稿》中为房屋升值时价值分割做了充分考虑,但如果离婚时房产价值低于原始价格,是继续按房屋市价补偿,还是按共同还贷数额返还,又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虽然《意见稿》看似增加了“个人财产”的法定情形,由此引发了很多人的不同意见。但是,一方面该《意见稿》尚未施行,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法律对确立夫妻财产关系的出发点是发展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而婚姻关系的基础应该是感情而不是财产,夫妻间唯有互相尊重、相互信任才能营造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链接:http://www.lihun66.com/hylaw/newlaw/80146.html?129317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