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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辅助解决婚前房产确权问题
2010-12-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679名网友当中,约75%的网友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婚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解释(三)”规定“婚前买房属个人”的进步意义是多元的,就个人财产保护而言,它有效地保护了实际购买者的利益,特别是对那些毕其一生储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老人来说是一剂安慰剂;对拜金者来说,它有效防止了骗婚、骗房的拜金行为,是一剂预防针;对双方而言,它有助于平衡两性权益,缓释一方怕房产被分割的疑虑,鼓励他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是一粒定心丸;对再婚一族的子女而言,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解决婚前双方子女的抚养费、学费等问题,是一把保护伞。

  在肯定解释的合理性之余,不可否认公众对此也有许多不同的声音,譬如有人担心婚姻会不会因婚前房产公证而导致双方权益失衡,有人担忧会不会导致离婚率上升。各种各样的焦虑与其说是反对这一征求意见稿,毋宁看成个人权益的各式诉求,是对此项法规细则修补的友情提醒。梳理起来主要有这样几层担心:

  一是保护购房一方却侵损另一方权益,按照中国婚姻习俗,婚前购房的往往是男方,女方一般提供非房产方面开支,在抚育婚后的子女方面人力物力投资更多,如果用股票打比方的话,购房方可谓购买了绩优股,婚姻对他们来说是不断在增值,而另一方则选择了垃圾股,婚姻非但不增值,反而贬值。显然此项立法在保护一方房产的利益同时却无形中真实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

  二是婚后还贷在离婚时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一般来说,婚后的贷款往往是双方共同承担。对此,“解释(三)”有如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里合理补偿非常模糊,没有可操作的标准,一旦感情破裂,购房方很可能象征性拿出一定补偿金就拿走一直会增值的房子,这显然有失公平。

  三是可能加剧家庭伦理冲突,如果购房方仗着“我的房子我做主”的心态挟制婚后生活,对另一方来说,不仅是一种权益失衡,而且也是一种精神伤害,为和谐美满婚姻笼罩一层阴霾。如果购房方二三其德,很可能以婚前房产为筹码,逼对方离婚,这对无辜方会造成莫大的损失。如果购房一方父母思想顽固,往往会用过时的价值观干涉子女婚姻,从而增加婚姻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小夫妻正常生活。种种情况表明婚前房产公证如果缺乏细则跟进,往往会造成对公平法则和社会公德的伤害,导致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不平等婚姻。

  以上种种担心和焦虑,说明该解释的短板,如何补短?笔者之见在保障购房方财产权益同时,还需细化一系列制衡措施,譬如如何制衡婚前购房方婚后不忠诚、刁蛮、施暴等德性,如何保障弱势一方婚后权益平等,法律可以规定如果因婚前购房方不忠而离婚的要将婚前财产一半或者更多分给无辜方。如何确保婚前非房产投资譬如汽车、装潢不贬值,法律可以按照当时房价等值公证并确保同步增值空间。

  总之,以上负面影响亟待细则消除,相关法条急需完善、详细解释,但“婚前财产公证”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法律公证,其大前提就是爱,“爱”让彼此走入婚礼殿堂,“爱”让婚姻走得更坚实,只要双方在爱的前提下坦诚接受对方,平等忠于婚后生活,再详尽的婚姻规定,真爱都能经得起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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