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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尽救助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12-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之间争吵后,一方扬言要跳楼,而丈夫无动于衷,妻子索性付诸实施。尽管没有酿成悲剧,但妻子受伤免不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助义务。此种情形,丈夫能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律师做出解答!

  基本情况介绍:结婚后经常与丈夫因琐事争吵。一次争吵后,我同学一时负气扬言要跳楼,见丈夫无动于衷便付诸实施,其夫未加阻拦,幸好因楼下底商屋顶有废弃纸箱接着,没有酿成悲剧,但造成腿骨骨折,卧床休养数月。后两人离婚,我同学认为其前夫明知其要跳楼却没有阻止,给其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想要起诉其前夫。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间的互助义务,除了情感方面和经济方面的相互支持外,也包括一方在遇危急情况时,另一方应当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

  妻子因与前夫争执且情绪激动,此种情形下,其声称要跳楼的言行应当引起其前夫注意和警觉,且其跳楼的行为不是在瞬间一蹴而就完成的,必定经历一定的时间和一系列行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前夫应当采取及时的、力所能及的救助行为,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妻子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否则,其前夫怠于履行救助义务,造成妻子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害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前夫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其前妻因跳楼致残,还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遇到夫妻纠纷,理应以理性的态度,通过正常的途径去解决。因争吵而随意轻生,其自身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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