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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 是财产主导整个社会吗
2010-11-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婚姻法解释三 是财产主导整个社会吗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

  规定原文如下: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不是交易,不是情感与物质的等价交换。我估计最高法出台本项规定也实属无奈,现实生活中与日剧增的离婚率,离婚过程中出现的财产纠纷,逼着我们的法律不得不走向这一步,而房产是夫妻双方的主要财产,离婚本已撕破脸皮,那时候曾经的神仙眷恋就不会再顾及那个小家里曾有过几多温情,而只会在意自己的房产价值几何。如果其中再牵涉到双方父母的利益,那么离婚无疑为两个家庭的一次革命,为此不惜争得鱼死网破、你死我活。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被逼无奈之下对此作了规定。

  由此又引发出一个问题——当今社会人们的婚姻价值观。现今的婚姻已不再是爱情升华的产物,没有房子、没有车子我不结婚,还有的是仅仅为了一套房子、一辆车子而结婚。“闪婚闪离”现象的不断出现也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没有人再认为离婚是件天崩地裂的事情。现在的年轻人常说:爱了就在一起,不爱了就分开,这样有什么错?是的,这样的想法是没有错,可是在这个过程中毕竟有婚姻的一纸契约,在订立这个契约的时候不管双方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也都无法规避婚姻所带来的家庭社会责任感。婚礼上的誓言信誓旦旦,我要与他(她)白头偕老、共度此生。转眼之间却走上了分割家庭财产的这条道路,这,是谁的悲哀?

  未雨绸缪的高法新解释,比婚前财产公证更冰冷无情。婚前财产公证毕竟还是两人协商达成一致目标的产物,而这个解释从法律上就规定了情意已尽、各回各家的现实。结婚之前就想到了要离婚,是有远见的表现还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不信任?是啊,“小三”横行、诱惑几多,“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误”可以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而女人们也不完全甘于婚姻家庭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未雨绸缪又何尝不是好事呢?

  可是看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我的内心还是忍不住一阵悲凉,婚姻与爱情不再挂钩,而是和物质、金钱联系在一起。可是,没有了爱情的房子还能叫做家吗?好吧,和你结婚不是想要你的房子,所以我们接受这个规定,可是,这种法学上的进步怎么就成了婚姻观念的退步了呢?

  不知道我们是该欣喜还是该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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