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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
2013-10-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下文,由离婚法律网给大家介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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