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执行问题案例 > 正文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2011-07-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夫妻婚后长期未生育,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背着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后丈夫知道了,急切要求女方堕胎,未果。2005年女方生下小孩,男方母亲到这对夫妻家知晓后,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丈夫在争吵中因心脏病发作死亡,男方母亲坚持:女方所生小孩不享有继承权,女方认为享有。现女方为原告告到法院:请求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到底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呢?

  分析:

  依《继承法》第五条,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开始继承。本案中,死去的男方无遗嘱,故使用法定继承。依《继承法》第十条,获继承权之第一顺位之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此中子女指与被继承人构成法律关系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本案例中,女方所生之小孩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继承遗产得视此小孩是否与男方构成法律关系之子女。

  在本案中,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背着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依法律对人工授精手的界定,人工授精手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由于女方是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故可认定次为异质授精,男方与此孩子无血缘关系。

  在男方知道后,男方急切要求女方堕胎,并且在生下小孩之后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可认定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而该丈夫也一直不接受,故该所生小孩与男方无法律上之父子关系。

  由于所生小孩与男方无法律上之父子关系。不符合《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的作为第一顺位之继承人:子女,的条件。故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补充:

  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是当然的确定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故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甚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应依具体情况根据《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而确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