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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不出庭 法院依法照判
2011-07-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

  2009年8月31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原告黄欣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三次开庭,被告陈中信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黄欣与被告陈中信于200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常产生矛盾,且不能妥善处理而不断激化,继而双方自2006年5月发生打骂后分居至今,原告黄欣遂以夫妻因不和分居两年及常遭被告陈中信打骂为由于2008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陈中信拒绝签收,法院依法留置送达,开庭当日被告陈中信不到庭。过后法院再次合法传唤,依法再次开庭,被告陈中信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挽回一个家庭,原告黄欣经法庭单方调解后,自愿撤回起诉。然而,过后被告陈中信对原告的态度依然没有好转,不愿意接原告回家住,对原告还是打骂不止。同年10月原告黄欣再次起诉,由于未达到6个月的法定时间未能立案,今年4月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依法第三次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陈中信还是东藏西躲极不情愿签收,且说:“我不去,看原告怎么办,法院怎么判?奈我不何。”法院第三次开庭时被告陈中信还是我行我素拒不出庭。为此,法庭综合原告起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充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黄欣主要以上述第(四)、(五)项为由起诉与被告陈中信离婚,主要表现为原告有家不能回,在外租房居住、住亲戚家等,导致夫妻生活上互不关心、爱护,经济上不能相互扶助,并且还经常遭受被告的打骂等等,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明材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经法院审查认为客观真实,并予以采信为定案依据。可见,“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条件,也是法院准予离婚的一个先决因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陈中信经法院三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认为自己不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下判,这是极端的错误。其实,除非被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外,否则,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只是判决的结果因事实和法律而定罢。而本案原告黄欣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陈中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覃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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