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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房的无奈执行,貌似公平的判决结果
2005-11-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人一间,这种所谓男女平等的离婚住房分割方法,从形式上看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实际上是忽视了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常常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河北省两家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的80件离婚案例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并未能得到充分重视。   一套普通的两室一厅却要进行特殊的“装修”——两个房间用轻质材料的间墙分隔开了。
  这是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做出的“两全其美”的离婚住房分割判决:一分为二。阳台、小房间和东面的房屋归男方使用;大房间、西面的房屋归女方使用,大门入口处两人共同使用,并开两门供双方出入。
  类似的判决在一些离婚案件的住房分割中并不鲜见,但是这种做法究竟是否妥当,即使在许多法律界人士的眼中也是对此持有异议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石新律师事务所李秀华律师说:“这种所谓男女平等的分割方法,从形式上看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实际上是忽视了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常常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尴尬的“同居”
  一些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夫妻,由于居无另所,不得不按照法院的“公平”判决尴尬地住在同一屋檐下。结果不久之后,就会磕磕碰碰、战火又起。
  在近期出版的报刊《民主与法制》上,记者读到了这样一则消息——
  上海浦东一对感情已彻底决裂了的“同居”夫妻,形同陌路般地生活在一间一居室内已经超过了两年,并且至今仍在维持这种“尴尬”的生活方式。
  这是一种怎样的折磨呢?与前夫同守一室的胡女士说,她不仅要忍受左邻右舍的不解,而且还要忍受精神上的煎熬。“我简直都快要发疯了,然而我却无力另找住房,也没有理由‘赶’走前夫,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这样的权利。”她无法预知,这一现状还将维持多久?
  胡女士如此描述她的尴尬境地:由于房间小,只能放一张床和一张钢丝床。“一般情况下,儿子睡床上,我睡折叠式的钢丝床。他如果回来,则和儿子睡在一起。有一次,我和儿子睡在床上,他却半夜三更的时候回来了,硬要睡到床上来。无奈之下,我只得搬着竹躺椅,睡到了厨房间。”
  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书,解除了感情破裂的夫妻痛苦的婚姻,赋予了他们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权利。然而,这张体现“公平”的判决书却让像胡女士一样的离异“夫妻”无所适从。李秀华律师调查了河北省两家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的80件离婚卷宗,通过分析发现,在离婚过程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并未能得到充分重视。男方从法律上获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比例高出女性6.82%,离异双方对于住房分割判决有争议的高达73.75%。

  有家不敢回
  看似公平的住房分割判决,却使一些离婚女性根本不敢和前夫共同“享受”属于自己的房子。李秀华律师向记者讲述了近日她无偿代理的一起上诉案件。
  今年35岁的裴兰(化名)在1995年4月同本单位的刘某结婚后,与婆婆住在一起。虽然生活水平一般,但婆婆对她关怀备至,一家人相处得倒也融洽。只是婆婆和丈夫时时流露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意思,让她感到隐隐不快。
  维持了一年的平静生活,伴随着女儿的出生消失了。自从1996年8月女儿呱呱坠地后,婆婆一改往日的笑脸,言谈话语间时常夹杂着难听的字眼,后来借口住房拥挤让他们搬离。
  正在裴兰痛苦不堪的时候,单位分给他们一套两室一厅的楼房。本以为可以远离婆家的冷言冷语,好好享受三口之家的安逸生活,丈夫刘某的态度却令她寒心。刘某不仅从没有给过女儿一个微笑,而且只要看见同事、朋友家生了男孩,便回家指桑骂槐、无理取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裴兰带着女儿住到了姐姐家。
  分居的2年间,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丈夫刘某从不过问裴兰母女俩的冷暖,更没有给过她们一分钱。
  1999年12月,裴兰决心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于是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年龄尚小,随裴兰生活为宜,刘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230元。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住房由于系共同的单位所分,所以判决刘某居住一小间,裴兰带着女儿居住一大间,其他设施共同使用。
  法院做出的平均分割住房的判决,给刚刚走出痛苦婚姻的裴兰增添了新的烦恼。
  “我再不敢向他(前夫)提起那里有一个房间是属于我的。”离婚后,裴兰没有在法院判给她的房间里的床上睡上过一次。有一天,她回去收拾自己的衣服,发现大门的锁换了,于是她找到家委会进行调解。经过家委会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司法人员做工作,前夫刘某只好交出了一把钥匙。可是,当裴兰用那把钥匙开门时,发现根本打不开锁。裴兰只好二进家委会的大门,可是前夫及其母亲却耍起了无赖,“当时我吓得直哆嗦。第二天,他们又到我所住的姐姐家大闹了一场。”
  有家不能回的裴兰不得不以前夫强占住房为由再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房屋。
  作为裴兰的代理律师,李秀华反对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采用的平均分配的原则,“一审判决将原住房一分为二,离婚双方各住一间,并未真正在财产上体现出维护妇女的权益,反而成了男方殴打女方、男方家属辱骂女方的机会。”她认为,尽管这套住房是两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新房,但是离婚后不宜双方共同居住。根据她的建议,法院依据《婚姻法》31条之规定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将这套两室一厅的住房给裴兰母女居住,而裴兰给予黄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伤害仍在继续
  离婚判决时,将住房平分给有暴力冲突的男女,这样的判决无异于一纸空文。女方不仅会继续受到男方的精神和身体的侵害,甚至会遭受到比离婚前更加疯狂的报复。
  当赵琳(化名)走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时,她与暴戾专横的张东已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她和女儿依法得到了两居室中的大间。然而,离婚的判决并没有给这对母女送去阳光。前夫张东虽然不再对母女俩非打即骂,但是他竟在自己的房间里干起了拉皮条的不法之事。家中经常有三教九流的陌生男子来来往往,那些来历不明的卖淫女常常在赵琳母女面前举止轻浮、下流;有一次,张东竟向14岁的女儿夸耀卖淫一夜能挣到多少钱。为了减少与张东的接触,赵琳每天趁前夫回家之前,就让女儿匆匆吃饭和洗漱。母女俩晚上连厕所也不敢去。尽管如此,女儿依然天天处于惊恐之中,经常头疼、睡觉惊梦,学习成绩下降。
  赵琳不得不再次拿起维权的武器。经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律师多次与原住房的产权单位交涉,将原来与前夫合住的两居室换成了两处住房,赵琳的工作单位分配给她一间平房。离婚8个月后,赵琳才彻底摆脱了前夫的阴影,她和女儿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家。
  “一人一间”的判决并没有改变婚前即遭受过伤害的妇女的厄运,离婚后同居一室而造成的恶性案件依旧不断发生。
  前不久,重庆高新区歇台子小学家属区发生了一起用斧头砍死前妻的血案。43岁的王志与前妻离婚后仍住在一起,但时常吵闹打骂。血案发生的当晚,激烈争吵再次重演。因前妻“摔烂不少物品,还要砸毁电视机”,王志遂挥舞斧头朝前妻的头部一阵猛砍。“积怨太深的离异双方,住在一个屋檐下,极易诱发新的矛盾与冲突。”李秀华律师认为,这也是造成离婚女性仍受到前夫侵害的症结所在。为什么一些女性宁愿忍受前夫的伤害,仍旧与前夫同住呢?据李秀华研究,在一些地区,男婚女嫁的婚姻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女性结婚之后随夫而居,因此离婚后没有住房。法院在判决时,通常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但补偿十分有限。[Page]
  李秀华在比对了多例农村妇女和城市妇女的离婚判决书后发现,农村离婚妇女的住房权因经济、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容易遭受到歧视与不公正的待遇。城市离婚妇女住房问题也同样存在着诸多困惑。在10例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有8例房屋判归男方所有,女方最高得到的补偿为7000元,最低补偿仅为260元。还有2例女方拥有住房的部分产权,但无一例女方真正入住的。在20例城市妇女的离婚判决书中,仅有8例妇女获得了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另有2例判决由双方共同所有,其中1例于一审、二审败诉后,提出了申诉。
  李秀华分析了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过去的分房政策多倾向于男方,单位关于住房的内部政策又向本单位职工倾斜。这种内部政策,通常影响法院在离婚时的判决或调解方向,即将住房分给男方。尽管妇女离婚时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往往形成了女方离婚时无家可归的局面。

  “一人一间”的结症
  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官男女平等意识的欠缺也是难以保障离婚女性住房权的重要因素。
  记者在李秀华所做的《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及外遇等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调查》中看到:30件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及外遇等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中,仅有3件判决书虽然象征性地写上了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但实质上并未真正在财产上体现出对妇女的照顾。
  男方有过错,女方权益受到侵害居多,因此,分清是非责任本身就是对女方权益的维护。记者查阅了目前有关保护女性住房权利的法律文书: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承租公房的使用权的司法解释,强调了对妇女的特别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4条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房屋所有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住房的问题上也做出了一定的解释。“这些解释难以改善妇女在住房问题上的被动地位。”谈及此,有着多年帮助妇女维权经验、被授予河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先进个人的李秀华律师感到无奈。
  法官的主观意识是直接影响是否准确运用法律、保护妇女利益的另一原因。李秀华对20位法官进行了男女平等意识的访谈,结果没有一位法官接受过性别意识培训;80%以上的法官对妇女法的内容不太了解,其判决与调解的法律文件就是《婚姻法》、《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另有20%的法官对妇女法有一定了解,但也是基于对妇女本能的同情,或基于女方或其代理人的提示才引起一定的重视。
  采访中,一位有着十几年办案经验的法官的谈话令人深思:“我们是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处理的,这样不会出什么大错,如果我们要照顾妇女,男方很容易上诉,所以我们谁也不照顾。而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上诉率很低。”一些法官正是形成了这种“图省事”的惯性思维,忽视了离婚者的实际情况,做出“一人一间”的判决,造成了离婚妇女权益的损害。
  “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帮助妇女在法律上争取主动权。一方面要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一方面要建立法律援助网络,让无力解决自己婚姻问题的女性或无力诉讼的女性,能得到最直接有效的社会与法律帮助。这样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做到真正的公平。”李秀华由此谈到。(吴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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