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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婆婆抚养小孩请求变更抚养权案
2011-04-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因为前夫将儿子委托给其父母抚养,前妻以这样不利于小孩教育和成长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法院认为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驳回了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案情

  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09年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原夫妻双方共有的三间房产归儿子所有,在任何情况下双方都不得变更、出售。

  今年4月,王女士发现陈先生将房产进行抵押,获得贷款50万元供自己使用,儿子也被送到农村老家,由孩子祖父母抚养。王女士认为,陈先生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当初离婚协议的约定,损害了儿子的财产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没有想到,在法庭审理此案时,陈先生拿出另外一份协议。在这份有关房产的协议书上,明确写明王女士与陈先生一致同意将这三间房地产归陈先生的父母所有。陈先生解释说,当初,他父母得知儿子与媳妇准备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对房产的所属及债务归属提出异议,于是,陈先生与前妻又重新签订了协议,双方商定该房产归陈先生父母所有。

  面对陈先生的这份协议,王女士改口称,之所以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是因为陈先生把儿子委托给其父母抚养,这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陈先生反驳称,王女士既未承担抚养费,也很少探望儿子,收入也不稳定,很难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驳回了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说法]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主要理由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等。本案中,王女士认为陈先生把孩子托付给其父母抚养对孩子的健康和学习不利,但无法举证证明,因此,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断抚养权的归属时,首先遵循的原则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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