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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生父支付巨额抚养费案
2011-04-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未婚生子引起了一场抚养费争夺赛。一审经过亲子鉴定确认父子关系,二审经审理查明判决生父一次性支付巨额抚养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生父拒认亲生儿子,生母为讨要儿子的抚养费,把情人告上法庭并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缘起:生下孩子 情人拒不承认

  2008年12月18日,20多岁的女子小晴生下了儿子齐齐。看着嗷嗷待哺的儿子,小晴又喜又忧,喜的是自己怀胎十月,终于当了母亲,忧的是儿子是非婚子,今后该如何生活。

  原来,小晴认识姚某后两人同居,尽管后来知道比自己年龄大一截的姚某已有妻室和儿女,但小晴还是决定生下齐齐。可齐齐出生后,姚某不但没有支付抚养费,还否认自己是齐齐的亲生父亲。2010年3月15日,小晴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姚某与齐齐的父子关系。

  一审:亲子鉴定 确认父子关系

  通过亲子鉴定方式,确认了姚某与齐齐的父子关系后,2010年8月20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姚某与齐齐为父子关系,姚某应支付齐齐从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的抚养费用1.4万元。一审判决齐齐归小晴抚养,姚某每月可在小晴母亲的陪同下探视齐齐一次,姚某应每月支付齐齐抚养费700元至齐齐独立生活时止。

  但是,该判决生效后,姚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奈之下,小晴上诉至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齐齐归她抚养,姚某一次性支付齐齐的抚养费49万元,姚某赔偿她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

  二审:13万抚养费 生父一次支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齐为姚某与小晴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齐齐由小晴负责抚养,姚某负有按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然而,姚某在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支付抚养费,使齐齐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鉴于姚某有自己的住所,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在其名下还有相应店面用于出租,应一次性向小晴支付抚养费13.72万元。另小晴与姚某未婚同居并生育子女,双方均有过错,故小晴要求姚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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