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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暴力有损子女 中止探视权案
2011-04-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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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括: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本文中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异后,因在探望子女的活动中,多次发生争执、扭打,激化矛盾发展到多次报警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一次法院中止男子对女儿的探视权!

  案情

  李毅和张慧结婚后,于2001年生育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加之日常琐事之扰,致感情日趋淡薄,终于2006年提出离婚。经民政部门登记,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除了双方之女随母亲张慧生活外,对财产也作了分割。

  离婚后,双方因女儿的关系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但关系甚是勉强。去年国庆,李毅以探望女儿的名义来到张慧家中,不料又因琐事发生争执。由于争辩十分激烈,两人各自多次拨打“110”求助。之后,在民警的主持下,就探望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李毅每两周探视女儿一次等内容。去年11月13日,张慧驾车携女至李毅处履行探望女儿交接事宜,竟又发生口角。期间,李毅将张慧的轿车擅自开走,致张慧只能携女乘坐出租车回家。当天,张慧据此报警。这一次以后,李毅再也未能探望女儿。

  为主张自己的探望权,李毅诉至法院。而张慧提起反诉,以李毅在探望女儿过程中挑衅闹事,已对女儿造成了惊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要求中止李毅对女儿的探望权,并要求禁止李毅到其住所。李毅辩称,并未挑衅及骚扰张慧,因为张慧的男友和男友的亲属及男友所雇员的员工对其大打出手的原因,因此,不同意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法律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本案中,自去年10月起至今,双方就子女探望权事宜争执不断,矛盾升级并激化,直至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多次报警,公安民警多次出警处理双方间纠纷,但双方矛盾并未因此有所缓和。作为李毅,在探望权受阻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并未采取合理方式,反而在张慧住所外吵闹、谩骂,是双方矛盾升级的诱因。作为张慧,亦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处理好探望权事宜,当张慧的其他朋友介入双方争执,并与李毅发生肢体冲突时,张慧并未及时有效地采取制止措施,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因探望权的纠纷,对双方之女确实造成了不良的心理负面影响,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双方就探望权事宜应暂时中止,待双方冷静反省后才能得以恢复。至于张慧要求禁止李毅到其住所,并不属于探望权纠纷范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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