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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要加抚养费 前妻主张变更抚养权
2011-04-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为小孩的抚养权经历了官司,前妻不支付抚养费,前夫阻止前妻行使探视权。前妻为维护自己对小孩的探视权以探视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除非提供了中止探视权行使的证据。离婚后,孩子发生数额较大的医疗费、教育费用,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后来双方又开始了变更抚养权诉讼:母亲以婚生子年满10周岁,现孩子愿意同母亲生活”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

  官司一:失探视权告前夫

  2008年10月马俊和赵媛离婚。按照协议:9岁婚生子马兴博(皆为化名)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依法享有探视权。然而,马俊拒绝女方探视孩子,赵媛以探视权被剥夺拒绝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以探视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如果马俊提供不了赵媛有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的证据,赵媛提起的“探视权纠纷”就可以胜诉。

  法条解读: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括: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

  官司二:前夫要加抚养费

  收到法院传票后,马俊立即又以赵媛不按时支付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以马兴博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媛支付未付的15个月抚养费18000元外,并要求追加抚养费,按赵媛现在月收入20000元的20%~30%即4000~6000元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很多人以为抚养费就是生活费,实际上,抚养费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数额较大的医疗费、教育费用,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

  另外,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这是一种误解。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除了参照工资收入的标准外,还要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确定。探视权利与抚养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认为一方不付抚养费就可剥夺或限制对方的探视权利。

  但是,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如果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的标准,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是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其他正当理由且对方有支付能力的,通过诉讼追加抚养费,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官司三:要求变更抚养权

  赵媛又以“婚生子马兴博年满10周岁,现孩子愿意同母亲生活”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

  律师点评:2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是考虑孩子尚在幼儿期,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10岁的子女,除了双方自愿协商孩子归谁抚养外,如果去法院诉讼,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以及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因素等;(2)双方是否有生育的可能或者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是否有经济条件,如果在其他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经济条件较强的一方。10周岁以上的子女,由于他们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征询他们的意见。

  法律常识

  ■抚养费的范围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除了参照工资收入的标准外,还要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确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周岁以内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是考虑孩子尚在幼儿期,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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