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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执行中止探视权案:为孩子排除恐惧
2011-0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探视权是离婚后的父母一项法定权利,但探视应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否则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探视。这是广东首例中止探视权执行的案件,当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宣布中止肖某对其儿子小小(化名)的探视权时,小小松了一口气,以后不用再为父亲每月两次的探视而担惊受怕。

  案情

  十年前,家住中山城区的梁女士与前夫肖某离婚,梁女士获得儿子的抚养权,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享有两次自由探视儿子的权利。

  “每次来探视孩子,总免不了一场吵闹。”梁女士的邻居们说起每个月两次的探视,都认为对小孩成长不利。

  今年3月22日,梁女士以肖某探视儿子小小过程中经常大声训斥小小,对年仅12岁的小小身心造成重大伤害为由,请求中止肖某的探视。梁女士诉称,自离婚后,肖某仗着一个月享有两次自由探视儿子的权利,态度粗暴,恶言相向,严重伤害儿子的身心健康。

  据了解,小小自父母离婚以来,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并每月在母亲或者家人的带领下与父亲见面。“但见面时,肖某态度粗鲁,孩子十分害怕。”梁女士说。

  小小亲笔写下自己的感受递交给吴法官,表示自己“非常不喜欢父亲的探视,每次他来看我,我都会躲得远远的,因为每次他都会带来无休的争吵”。

  随后,吴法官向同住小区的居民调查,同楼居民、甚至隔壁楼居民,都反映肖某每次见小孩时都大声训斥,令小小非常惧怕。

  法院判决

  今年5月16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中止肖某的探视。法院认为,探视权的实现应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同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肖某的探视无益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且儿子以书面材料证明不愿意接受肖某探视,法院尊重小小意愿,遂裁定中止肖某的探视。当然,肖某不是再也不能见儿子,而是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肖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探视权是离婚后的父母一项法定权利,但探视应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否则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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