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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 免除义务的约定无效
2010-12-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事后,又对簿公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离婚虽然有约定,子女抚养不能免!

  12月23日,金寨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判决:离婚时约定不承担女儿抚养费的程某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300元。

  2005年10月17日,吴某和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随父亲吴某生活,母亲程某不承担抚养费。现吴某因所在单位进行改制而下岗,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女儿的学习、生活受到了影响。故吴某、程某的女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母亲程某按月给付其抚育费2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的原告尚未成年,程某作为原告的母亲,应当给付原告抚育费。父母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请求的权利。故,原告有权要求其母亲给付抚育费。本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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